無錫新能源商會章程
無錫新能源商會章程
(第二屆修訂版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“無錫新能源商會”,英文名稱為China Renewable Energy Council (Wuxi),縮寫為WUXI-CREC。
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無錫地區(含江陰、宜興)新能源相關領域企事業單位、行業機構、科研院所、院校等團體及個人自愿組成的行業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:協調政府、立足行業、服務企業,重點關注光伏、光熱、風能、空氣能、生物質能等新能源領域,以國內市場對接、國際貿易促進為主要抓手,帶領企業“走出去”,將各路資源“引進來”,促進無錫新能源產業可持續發展,推動無錫新能源應用示范區建設。
本團體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
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無錫市民政局。
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。
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團體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、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。
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無錫市建筑西路777號A2棟7樓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:
(一)分享各類新能源行業組織資訊及服務,組織會員單位參與各類業務接洽及商務交流;
(二)組織會員單位參加海內外經貿洽談、市場推介、項目對接、采購等活動,為企業尋找更多商機;
(三)組織開展產業調研,以商會名義向各級主管單位和上級部門申報各類新能源項目或提案;
(四)組織參加國內外專業展(博)覽會,幫助會員單位申請扶持資金及各類補貼經費;
(五)發展優質會員單位,優先、優惠并重點推薦參與各類無錫新能源行業活動;
(六)組織各類專業培訓、項目研討、產業座談、商務沙龍等行業活動;
(七)組建無錫新能源產業專家組、產業發展智庫,促進產學研合作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。
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團體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;
(三)從事的專業或業務須與本團體的業務范圍相關。
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理事會或秘書處討論通過;
(三)頒發會員證并公告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團體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團體的活動;
(三)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;
(四)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退會自由;
(六)符合本團體章程的其它權力。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團體的章程;
(二)執行本團體的決議;
(三)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;
(四)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;
(五)向本團體反映組織發展所需情況,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;
(六)按規定繳納會費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
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;
(四)選舉或者罷免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、常務副理事長、副理事長;
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六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(七)決定名稱變更、終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,每1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。
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。
(二)選舉理事、監事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%;選舉理事長、常務副理事長、副理事長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7%。
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30%。
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響力;
(二)大力支持本團體的日常工作并積極參與本團體開展的各項活動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,報理事會備案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;
(二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三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;
(四)決定內設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(五)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六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七)選舉或者罷免秘書長;
(八)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7%。
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50%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第三節 負責人
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;
(三)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、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六)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條 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領導理事會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三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
(四)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、常務副理事長開展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(三)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;
(四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,報理事會審議;
(五)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,報理事會批準;
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審議;
(七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會議記錄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。
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。
第四節 監事會
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主席1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
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、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會議,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
(三)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;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
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/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。
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,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。
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;
(二)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。
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本團體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、變更法定代表人,應當進行財務審計,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
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
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(一)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
(二)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;
(三)發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,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,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。
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,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,負責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五十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。
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8年6月28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。
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